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94987號
主旨:貴單位申請列入本市建築爭議事件鑑定單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單位申請函暨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第11401次會議紀錄辦理。 二、有關貴單位申請列入本市建築爭議事件鑑定單位一案,經核所檢附之相關資料,符合「臺北市建築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第14條之規定,業經臺北市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本局同意備查。 三、本次鑑定單位許可期限自發文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另對於鑑定報告之製作方式、時間、內容、與鑑定人員 應配合事項等實務,仍請貴單位詳細參閱「臺北市建築 施工損鄰事件爭議處理規則」內容辦理,以符規定,並 昭公信。 點擊詳函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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