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為確保114年12月27日於宜蘭縣近海發生丙氏規模7.0地震後之本市轄區內施工中建築物安全一案,請依說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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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新北工施字第1142645648號


    主旨:為確保114年12月27日於宜蘭縣近海發生丙氏規模7.0地震後之本市轄區內施工中建築物安全一案,請依說明辦理,並轉知所屬會員遵照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中央氣象局114年12月27日地震測報中心第156號地震報告辦理。

    二、查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前開地震報告有關各地震度級:「略以,⋯····新北市地區最大震度4級,震度分別

    為:新北市4級,新店4級,五分山4級,萬里3級,汐止4級,雙溪4級,三貂角3級,五股4級,烏來4級,三峽4級,淡水4級,石門3級⋯⋯⋯。」,先予敘明。

    三、按內政部91年4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10082909號函示:「略以,⋯⋯···,為確保0331地震中之施工中建築物公共安全⋯對於本次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之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責成該工程起、承、監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公會勘估,並應將勘估成果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後始可復工,以確保公共安全。」,再予敘明。

    四、爱為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請依內政部前開號函示,對於本市震度達4級以上地區施工中建築物,於地震前7日(114年12月21日至114年12月27日期間)有澆置混凝土行為者,請該起、監、承造人針對該樓層結構安全委託公會力估,並應將勘估成果報局備查後始可申報下一樓。另震度達3級以上地區施工中建築物,仍請該監造人及專任工程人員確實針對樓層結構安全詳為巡查檢視,並經簽證確認後檢具結構安全無虞證明書報局備查後始可申報下一樓版勘驗,俾確保建築物結構安全及維護公共安全。

    五、爱為避免受勘估之建築工程後續施工期程延宕,請委託估之公(學)會加派技(建築)師及縮短勘估報告以為因應,並請參照本局113年7月26日召開「新工中建築物於地震震度達4級以上其結構安全勘估準則」會議決議辦理(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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