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06203471號
主旨:為保障進行鑑定及申請公告列管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 所有權人權益,自即日起應於提送審議前完成建物全體所 有權人告知義務,相關執行方式,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報告文件審查及爭議處 理委員會第11010次審查會議會議結論辦理。 二、鑑定機關(構)應於鑑定報告文件內,檢附郵寄雙掛號通知 建築物全體所有權人有關進行該申請列管案之相關進程證 明(影本),以維護所有權人之權益。 三、有關申請列管案之相關進程,係指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 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及相關規定之辦理程序, 列舉如下: (一)告知全體所有權人將依自治條例規定申請公告列管。 (二)通知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鑑定原則手冊之檢 測、取樣時點。 (三)申請人每次依自治條例第5條申請報備列管時,均應副知 全體建築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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