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有關貴公會受理透水保水及出流管制義務人委託辦理年度 設施維修檢查時,基於設施應依照法規發揮功能,輔導各 社區自主檢查之可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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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3日

    發文字號:新北水河計字第1150769613號


    主旨:有關貴公會受理透水保水及出流管制義務人委託辦理年度設施維修檢查時,基於設施應依照法規發揮功能,輔導各社區自主檢查之可行機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局115年4月7日新北水河計字第1150584988號函辦理。

    二、請貴會於受理透水保水及出流管制義務人委託辦理年度設施維修檢查時,以優先輔導裝設自記式水位計為原則,遇水位有變化時,須以10分鐘為間隔儲存水位資料,接受檢查時,須有至少為期2年之資料。

    三、倘有窒礙難行之處,請依照各社區現況輔導義務人於透水保水設施進水管或出水管處,設置水錶;或於抽水機設置獨立電錶,配合於颱風豪雨事件後,以拍照影像紀錄方式,註記留存至少2年。

    四、另請各公會倘有受義務人委託,依照新北市透水保水自治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達一定規模以上之貯留設施,每年於五月一日前至少一次委託專業技術團體維修、檢查,並維持正常運作,其有損壞或阻塞,應立即修繕及清淤。」執行年度檢查時,於每年1、4、7、10月底提報本局受理社區之紀錄樣態,俾利本局後續豪大雨遂行檢查機制查驗時,可茲比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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