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有關本市涉及連續壁施作及地下室開挖之建築工程與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應依安全監測系統施工計畫辦理監測,並設置監測數據之雲端資料庫,施工大門旁設置監測數據告示牌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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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80497號


    主旨:有關本市涉及連續壁施作及地下室開挖之建築工程與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應依安全監測系統施工計畫辦理監測,並設置監測數據之雲端資料庫,施工大門旁設置監測數據告示牌一案,惠請貴會轉告所屬會員查照辦理。


    說明:

    一、鑑於開挖中建築工地安全風險高,為提升建築工地安全管理,落實資訊公開市民監督,即日起本市涉及連續壁施作及地下室開挖之建築工程與雜項工程,施工期間應依施工計畫備查之安全監測系統計畫辦理相關監測,並由承造人設置監測數據之雲端資料庫,自申報開工至主結構體完成前隨時更新其資料庫(須保留歷史監測數據)。

    二、前述雲端資料庫應標明該資料庫係由承造人自行維護及即時更新監測相關數據(雲端資料庫設置之範例如附件)。

    三、本局已於建管處施工科建照工地LINE群組提供Google表單,承造人應於表單上傳雲端資料庫之連結網站;本局後續將彙整成清單,並公告於本市建管處之官網,以供民眾參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官網-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施工中建築工地公開資訊專區-建築工地監測數據雲端資料庫清單)。

    四、另旨揭工程應於施工大門旁明顯處設置監測數據告示牌,揭示建築工地周邊環境之監測數據、監測點位及雲端資料庫之連結QR CODE供民眾掃描連結參閱。告示牌之相關內容及尺寸如附件。

    五、建照工程應併同施工計畫書檢附監測數據告示牌之示意圖說送本市建管處備查,並完成雲端資料庫之設置及上傳;已完成申報施工計畫之建照工程應於下一樓版勘驗申報日檢附監測數據告示牌之現場照片,並完成雲端資料庫之設置及上傳。


    六、重申工地開挖地下室安全監測作業應按內政部90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9085629號函訂定「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規定辦理;安全監測報告由承造人委由專業監測廠商於施工過程中進行安全監測,並以監測報告做為施工之依據;另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應即時掌握相關監測數據並確實監督建築工程依建照核准圖說及施工計畫施作。

    七、本案納入本局112年臺北市建築法令及函釋彙編第062號,目錄第二組,編號第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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