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發局:本市自112年9月15日起,凡領有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於發生建築施工損鄰事件之爭議處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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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69095號

    主旨:本市自112年9月15日起,凡領有本局核發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拆除執照之工程,於發生建築施工損鄰事件之爭議處理,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轉知貴會所屬會員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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