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137360號
主旨:函轉本局公告本市商業區地面11層以上且自核發使用執照 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應自即日起委託專業診斷檢查 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於民國115 年12月31日前完成申報,並自112年6月27日起生效,請轉 知所屬人員知悉照辦。
說明: 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及本局112 年6月2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29955號公告辦理。 二、為配合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修正相 關事項,爰予公告本市商業區地面11層以上且自核發使用 執照之日起算滿30年之建築物,應自即日起委託專業診斷 檢查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並於民國 115年12月31日前向本局完成申報;逾期未完成前開檢查及 申報者將依法查處。 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公告之「臺北市建築物外牆安 全診斷檢查申報之建築物分期分類申報時程表」同時配合 廢止。 四、相關公告內容請至本局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網頁路徑: 首頁〉建管業務綜合查詢〉宣導專區〉建物外牆安全〉外 牆申報相關法規)逕行下載閱覽,未來仍請貴機構依本市 建築物外牆安全診斷檢查及申報辦法之規定,協助各應申 報建築物辦理相關事宜,持續推動外牆申報制度,以維公 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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